根据698号文第五条: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2.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3.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
4.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5.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