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委托公证人所办理的公证文书大致可分为五类:声明书、证明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证明法律事实、证明文件的原本及复印本、证明双方或多方面签署的法律文书。
文书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申请同内地人士结婚声明书
申请内地亲属来港声明书
继承 (放弃继承) 遗产声明书
申请办理夫妻关系 (结婚) 声明书
申请回内地收养子女声明书
内地人士出国读书经济担保声明书
个人委托书
赠与书
公司委托 (授权) 书
公司注册 (登记) 证明书
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书
房地产买卖合同
房地产抵押合同
「香港服务提供者」定义的公证文书
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到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必须经过「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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