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企业在台湾上市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投资限制
符合“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任命关系条例”相关规范。即海外发行人不得为:
1.依大陆地区法令组织登记之公司;
2.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该海外企业股权超过20%或对该海外企业有主要影响力股东者;
3.或是该海外企业在中国投资金额超过或内现行业在中国投资净值比例规定者(净值40%值20%)。
二、设立年限
申请公司或其任一从属公司应有3年以上业务记录。
1.海外发行人直接持有逾50%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或出资逾50%之各从属公司;
2.海外发行人经由子公司间接持有逾50%已发行有表决股权份或出资逾50%之各从属公司;
3.海外发行人直接经由子公司间接持有逾50%已发行有表决股份或出资逾50%之各从属公司。
三、公司规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实收资本额或股东权益:新台币6亿元以上、实收资本额之认定以登记文件记载之实收资本额,依申请上市前1个月台湾地区境内指定外汇银行公告之每日收盘汇率平均值换算。股东权益系以最近1个会计年度会计师查核签证之合并财务报告为准;
2.值市:上市时之市值达新台币16亿以上;
3.获利能力:最近3个会计年度之税前纯益累计达新台币2.5亿元以上,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之税前纯达新台币1.2亿元。税前纯亿系以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合并财务报告为准。外国发行人以投资为专业。并以直接或间接经由子公司控制之营运为目的者,其合并财务报告之营业利益70%以上应来自从属公司;
4.股权分散:记名股东人数在1.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1.000股至50.000股之股东人数不少于500人,且其所持有股份合计占发行股份总额20%以上或满1.000万股;
5.承销辅导:经2家以上证券承销商书面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