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拟配股数量不超过本次配股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向特定对象增发新股的条件:
1、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2、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3、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4、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13条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备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
6、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行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此外,根据《证券法》第15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另外,证监会于2006年发布实施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办法》从组织机构、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财务会计文件、募集资金使用以及禁止发行情形六个方面对上市公司发现新股的条件作出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