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按照《公司条例》第333(4)条核证文书的副本。文书副本须经以下人士核证为真实副本:
(a) 经由:
(i) 交付该副本登记的公司的董事或公司秘书;或
(ii) 该公司为此目的授权的人;或
(b) 经由:
(i) 拥有该项押记的权益的任何其他人;或
(ii) 如果:
(A) 拥有权益的人是自然人,该拥有权益的人为此目的授权的人;或
(B) 拥有权益的人是法人团体,该拥有权益的人为此目的授权的人,或该拥有权益的人的董事或公司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