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公司邀请访问,由常驻代表处垫付的有关人员的机票费用;
2、总公司组织的代表团访华,由常驻代表处垫付的该代表团人员在华食宿费用、交通费用以及交际应酬费用等;
3、总机构在华举办大型展览,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费用;
4、代表处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5、代表处以现金形式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
此外,代表处无偿使用总公司的物业作办公地址,需要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计算租金缴纳营业税。
2012-04-13 来源:香港骏诚商务官网 点击: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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