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境内人民币流出境外进入离岸市场主要通过四个主体:个人、非金融企业、商业银行和央行。
个人主要通过携带现钞出境或者在境外换汇,人民币流入境外个人账户,属于离岸人民币零售业务;
非金融企业主要通过跨境贸易结算,如大陆进口商以人民币支付进口货款或在境外购汇再支付货款,均促使人民币流入境外;
商业银行通过向境外提供人民币贷款,将人民币流入离岸市场;
人民银行通过与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如香港金管局)签订双边货币互换协议,向境外输送人民币,如2014年11月22日,央行与香港金管局签署了规模为4000亿元人民币/5050亿港元(7.8475, -0.0011, -0.01%)的互换协议。
上述四种途径中,非银金融企业通过跨境贸易结算是香港离岸人民币资金的主要来源。截止2018年2月,企业跨境贸易结算形成的香港离岸人民币存款在香港人民币存款总规模中占比55%。
从时间进程上看,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的形成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以2003年12月人民银行与中银香港签署的《关于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以及2007年国家开发银行在香港发行首支人民币债券为标志,人民币在境外缓慢积累。该阶段离岸人民币主要由个人持有,投资工具以存款及债券等定息产品为主。
第二阶段,2009年7月2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开始试点,香港人民币业务从个人业务扩大至以人民币结算为主的公司业务。此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规模快速上升,为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积累了大量资金。
第三阶段,监管当局逐步放开了境外人民币投资境内金融市场以及境内投资者以人民币进行境外投资的限制。2011年1月,央行发布《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凡获准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境内企业都可以用人民币进行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国际化进入投融资阶段,离岸人民币投资渠道日益丰富,产品更加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