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会计师
2. 该条例分别于第 4(3)(c)及 775(2)(b)(iii)条所提述可核证翻译文件人士的能力及可核证文件的香港会计师,必须为《专业会计师条例》( 第 50 章) 第 2 条所指的执业会计师。换言之,该人士必须是持有执业证书的
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该条例第 4(5)(c)条所述「在有关地方执业的专业会计师」及该条例第 775(2)(a)(iv) 条所述「在该地方执业的专业会计师」,指有关司法管辖区的认可会计团体的会员并持有该司法管辖区的主管当局所发出执业证书的专业会计师。
3. 如对执业会计师的资格有任何查询,请致电(852) 2287 7228 或电邮至 hkicpa@hkicpa.org.hk,与香港会计师公会聯络。
专业公司秘书
4. 该条例第 4(3)(e)及 775(2)(b)(vi)条所提述的「在香港执业的专业公司秘书」,指拥有特许秘书及行政人员公会资深会士 (FCIS) 及香港特许秘书公会资深会士 (FCS) 专业职衔,或拥有特许秘书及行政人员公会会士 (ACIS) 及香港特许秘书公会会士 (ACS) 专业职衔的香港特许秘书公会会员。
5. 该条例第 4(5)(f)条所提述的「在有关地方执业的专业公司秘书」及该条例第 775(2)(a)(vi)条所提述的「在该地方执业的专业公司秘书」,指拥有特许秘书及行政人员公会资深会士 (FCIS) 或会士 (ACIS) 专业职衔的特许秘书及行政人员公会会员。
6. 如对专业公司秘书的资格有任何查询,请致电 (852) 2881 6177 或电邮至 member@hkics.org.hk,与香港特许秘书公会会员部聯络。
7. 如对本通告有任何查询,请致电(852) 2867 4790 与助理公司注册处经理(新公司注册)1 陈秀芳女士聯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