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6日,商务部颁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对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的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作出具体规定。随着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商务部原于2004年颁布的《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规定》(商务部2004年16号令)和《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4]452号)同时废止。
1、需要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情形
(1)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2)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3)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2、需要报商务部准核的情形
(1)在与国未建设国家的境外投资
(2)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3)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
(4)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5)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3、应提供的申报文件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次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本办法第9条所列情况的说明等: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4)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5)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样式详见《境外投资管管理办法》附件三)
4、基本程序
(1)商务部门进行文件初审:
(2)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3)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主要从东道国安全状况、对双边政治和经贸关系影响等方面提出意见,并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4)商务部和省级商务部门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证书》或者作出不予核准决定。